HHCR—2020—13001
懷環發〔2020〕15號
關于印發《懷化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
獎勵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財政局、公安局:
現將《懷化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懷化市生態環境局 懷化市財政局 懷化市公安局
2020年12月30日
懷化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強化我市生態環境工作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懲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切實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0〕8號)、《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關于推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的實施意見》(湘環發[2020]24號)等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通過規定途徑向懷化市生態環境部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部門”)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且應當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查處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第三條 按照“誰核實、誰獎勵”的原則,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標準的認定、審批、通知和發放。
第四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電話舉報: “12369”環保舉報熱線、0745-2714098;
(二)微信舉報:懷化環保;
(三)網絡舉報:“12369”網絡舉報平臺;
(四)電子郵箱:hhsthjjxfjb@163.com;
(五)來信來訪舉報:懷化市生態環境局信訪室;
地址:懷化市迎豐中路638號,郵政編碼:418000。
第五條 舉報獎勵僅限于實名舉報。舉報人應當提供本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機構信用代碼證復印件以及有效手機號碼等信息,鼓勵違法主體內部知情人員舉報。
第六條 舉報獎勵的生態環境違法線索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舉報人應明確指出環境違法主體,提供該主體具體地址、具體時間、具體違法情形等有價值的線索材料;
(二)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或者生態環境部門雖已掌握,但是舉報人舉報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揮了重要或關鍵性作用,對案件調查有重大價值;
(三)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并被依法處理的。
第七條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的范圍及獎勵檔次:
(一)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市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屬實的,給予500元獎勵:
1.未經批準,擅自關閉、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場所的;
2.被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后,拒不執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務,擅自恢復生產的。
3.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機動車所有人和機動車維修單位。
(二)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市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屬實,給予800元獎勵:
1.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制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的;
2.無許可證或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 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3. 較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4.擅自傾倒、堆放、轉移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
(三)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市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屬實的,給予 1200元獎勵:
1.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2.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一般污染物的。
(四)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市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屬實的,給予1500元獎勵:
1.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3.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4.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
(五)舉報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之一,經市生態環境部門認定屬實的,給予2000元獎勵:
1.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2.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3.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4.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
第八條 舉報同一主體的多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以最高金額的單項獎勵標準給予獎勵;對同一舉報件同時符合笫七條中兩項以上獎勵條件的,以獎勵標準高的給予獎勵;獎勵金額不累計。
第九條 舉報獎勵遵循一案一獎原則,對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提供有效線索的舉報人;聯名舉報的,平均分配獎金。最先舉報人以外的其它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對查實違法行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第十條 負責舉報調查的生態環境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是否受理。調查工作原則上60日內完成,確因案情復雜或客觀原因不能完成調查的,經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適當延長時間,但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條 舉報案件屬實,符合獎勵規定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舉報人身份、舉報事實、擬獎勵金額予以集體審查認定,作出獎勵決定并以保密方式通知舉報人。
舉報人自接到舉報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市生態環境部門當面遞交或郵寄銀行賬戶等有關材料復印件。委托他人領取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并簽字確認。逾期未提供的,視為自動放棄。因舉報人提供信息不準確,導致獎金無法發放或錯發的,由舉報人負責。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取獎勵:
(一)舉報事實不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不實的;
(二)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正在被生態環境部門調查或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或在舉報前已在新聞媒體上公布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導致污染防治設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運轉,造成污染物未經有效處理排放,而企業已按要求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舉報人或其直系親屬是生態環境系統工作人員(含臨時聘用人員)的;
(五)舉報人無明確聯系方式或個人信息不真實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不符合獎勵條件的。
第十三條 獎勵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統籌安排,納入部門預算。
第十四條 受理和查處舉報的生態環境部門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受理舉報后,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調查處理的,或向被舉報單位或個人通風報信的,以及泄漏舉報人信息的,舉報人可向紀委監委部門申告。經查證屬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惡意謊報或向被舉報單位索要財物,嚴重擾亂舉報獎勵工作的,一經查實,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舉報人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獎勵資格,收回獎勵。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