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HCR-2020-01005
懷政辦發〔2020〕13號
懷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懷化市城區地下停車位(庫)不動產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
鶴城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中央、省在懷各單位:
《懷化市城區地下停車位(庫)不動產登記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0年10月6日
懷化市城區地下停車位(庫)不動產登記
實 施 辦 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懷化市城區地下停車位(庫)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切實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懷化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下停車位(庫)是指在懷化市城區依法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范圍內,按照空間規劃要求建設,用于停車的各類地下場所(以下簡稱地下停車位)。
地下停車位包括配建地下車位和單建地下車位。配建地下車位是指按照規劃要求確定的停車位配置比例,結合地面建設工程一并開發建設的地下車位〔含利用地形坡度修建的車位、車庫(架空層)以及按照規定可以用作停車位的人防工程等〕;單建地下車位是指獨立開發地下空間建設的地下車位。
第三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市城區地下停車位的規劃管理、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市城區地下停車位的工程建設管理、預售、網簽等工作。
市人防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用作停車位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利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以及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地下空間建設停車位,以出讓等有償方式供地的,可按地表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的20%確定出讓底價。
第五條 符合《劃撥用地供地目錄》的建設用地項目,國家機關、公益事業等建設用地單位使用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配建地下停車位,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得轉讓、出租及抵押)。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辦理地下停車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土地出讓價款征收比例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辦理。
第六條 鼓勵利用工業用地地下空間建設地下停車位,對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權利人在申請辦理工業用地地下停車位登記時不再征收土地價款。
第七條 地下停車位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讓年限:
(一)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確定了停車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年限的,按照確定的年限登記;
(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時,未確定停車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地下)年限的且土地為單一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記;土地為多種用途的,按照使用年限最長土地用途的年限登記。出讓年限起始時間與地上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保持一致。
第八條 地下停車位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不動產登記后可依法轉讓、出租、贈與、抵押。
第九條 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車位,不動產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維護”原則確認給建設單位。其產權可依法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同時在登記簿和證書上注明“人防工程,戰時無條件服從政府調用”字樣。不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車位均需在不動產登記證書上記載為“地下建筑”。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